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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6.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7.工商部门出具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原件);

  8.具结保证书;

  9.其他必要材料。

  (二)拆迁安置房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表;

  2.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收取复印件);

  3.拆迁兑换协议书(原件);

  4.房屋补差收据(原件);

  5.原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表或有关产权依据(原件);

  6.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

  7.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8.工商部门出具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原件);

  9.具结保证书;

  10.其他必要材料。

  四、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仍存在的项目,申请历史遗留问题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表;

  2.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收取复印件);

  3.购房合同(原件);

  4.购房发票(原件);

  5.房屋移交证明材料(原件);

  6.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

  7.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其中一份须开发建设单位盖章认可);

  8.具结保证书;

  9.其他必要材料。

  (二)拆迁安置房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表;

  2.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收取复印件);

  3.拆迁兑换协议书(原件);

  4.房屋补差收据(原件);

  5.房屋移交证明材料(原件);

  6.原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表或有关产权依据(原件);

  7.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

  8.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其中一份须拆迁人盖章认可);

  9.具结保证书;

  10.其他必要材料。

  五、拆迁人购买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若拆迁人或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被拆迁人申请历史遗留问题补登记的,参照第三条第二项执行;若拆迁人及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还存在的,须提交拆迁人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签定的购房合同后,参照第四条第二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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