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7.工商部门出具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原件);
8.具结保证书;
9.其他必要材料。
(二)拆迁安置房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表;
2.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收取复印件);
3.拆迁兑换协议书(原件);
4.房屋补差收据(原件);
5.原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表或有关产权依据(原件);
6.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
7.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8.工商部门出具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原件);
9.具结保证书;
10.其他必要材料。
四、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仍存在的项目,申请历史遗留问题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表;
2.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收取复印件);
3.购房合同(原件);
4.购房发票(原件);
5.房屋移交证明材料(原件);
6.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
7.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其中一份须开发建设单位盖章认可);
8.具结保证书;
9.其他必要材料。
(二)拆迁安置房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表;
2.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收取复印件);
3.拆迁兑换协议书(原件);
4.房屋补差收据(原件);
5.房屋移交证明材料(原件);
6.原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表或有关产权依据(原件);
7.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
8.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其中一份须拆迁人盖章认可);
9.具结保证书;
10.其他必要材料。
五、拆迁人购买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若拆迁人或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被拆迁人申请历史遗留问题补登记的,参照第三条第二项执行;若拆迁人及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还存在的,须提交拆迁人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签定的购房合同后,参照第四条第二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