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摩托车不得上路行驶:
(一)未悬挂号牌或悬挂伪造、变造号牌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或已注销、报废车辆号牌的;
(三)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审验和安全技术检测的;
(五)拼装或已被注销、强制报废的摩托车;
(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十五条 驾驶摩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二)未携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
(三)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五)穿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
(六)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从事载客客运;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摩托车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搭载乘员;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十七条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二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第十八条 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区域内,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妨碍交通。
第十九条 摩托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道路上的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道路上,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二)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40公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三)轻便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的规定,制定处罚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