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重新确认及行政许可项目调整工作的通知
(浙依组办函〔2010〕2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省政府分别于2004年、2007年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2009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要求,省政府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印发实施,一些单位的机构名称、职责范围和法定代表人也有变化和调整。为确保这次机构改革以后的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符合
《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实施项目进行重新调整确认并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认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省本级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的单位和组织,按照附件1的要求对主体名称(规范全称)、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进行重新填报。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等主管的下属单位或组织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二)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
1.本部门、本系统(包括省、市、县三级)2007年公告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
2.2007年公告以后,因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需要补充或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3.根据本部门职责调整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划入和划出职责后,需要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调整确认标准
本次调整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项目,以2007年公告为基础,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后应予取消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其中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满一年未决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应予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