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经2009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就调整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一)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每次3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4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每次50元;转往市外就医每次300元。
(二)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自然年度内首次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
(四)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定点医院转往高级别定点医院、专科医院转往综合医院,只补记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院转往低级别定点医院、综合医院转往专科医院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二、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
三、提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自付比例执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自付比例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上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