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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09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09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鄂安办[2010]1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在鄂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09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办《通报》精神,认真总结近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成功做法,认真反思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事前预防的重要抓手之一,认真贯彻《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管理的主体责任,自觉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应立即整改。对反复出现的隐患,要认真分析隐患重复产生的原因,通过完善制度、改进工艺、强化管理等措施,将此类隐患的产生概率减少到最低限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将重大隐患内容及“五落实”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落实责任,严格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关于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企业开展日常性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企业开展日常性检查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的提出存在的问题。对企业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设备设施、作业现场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有可能酿成伤亡事故的,要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督促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规范化上下功夫、在制度化上做文章、在常态化上动脑筋,自觉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三.健全制度,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制度、专家现场勘查会审制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制度、事故及隐患有奖举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隐患检查效果评估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督促企业抓好落实,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
  四、强化监管,努力构建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督促企业按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隐患监督管理两个暂行规定要求,并将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成效作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隐患排查治理不重视,尤其对重大隐患不积极整改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各地、各有关部门建议纳入省级监管的重大隐患,请于5月底前报省安办,省安办将组织相关专家现场核查后在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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