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2010〕54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150号)制定的我区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至今已执行多年,对保障我区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公务员考试人数不断增加,组织公务员考试的成本相应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推进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适当调整我区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费收费标准:报名费10元/人.次,考试费由原每科50元调整为每科43元(共两科)。
二、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二楼自治区物价局72号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考试收费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只能用于报名、征题、命题、入围保密、试卷印制与押运、租用场地、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题库建设与管理、招考录取及入围面试人员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