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工作;对食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依法处理食品质量咨询、投诉、举报,严格查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监督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进企业标准化、信息标准化和农业标准化工作,制定农业标准规范;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证国家计量制度的统一;组织和管理计量检定、校准和量值传递;实施计量器具管理和计量监督;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行为实施监管;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节计量纠纷;监督和指导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贯彻国家、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进出口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食品安全、节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纤维质量检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责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负责处理有关质量问题的申诉,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九)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工作;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机构的布局和能力建设规划;组织、管理、开展质量技术监督宣传和教育培训,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指导挂靠协会、学会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质量管理处(质量认证办公室)
(四)质量监督处(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五)食品生产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