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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和经营许可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执法体系建设,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市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促进武汉市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领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业务工作和人事教育、基层建设、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工会等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治处
  (三)法规处
  (四)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五)市场规范管理处
  (六)合同监督管理处
  (七)外资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处
  (八)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九)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十)财务处
  (十一)离退休干部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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