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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批准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充绿化用地面积。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已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根据天水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绿地建设责任: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投资绿化的资金计入建设成本;

  (三)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建设;

  (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取得前期规划审批意见后,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确定建设用地内已有绿化苗木的保护和移植措施,确定新建项目绿化标准。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完成绿化工程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指标达不到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异地绿化;也可按相关规定缴纳补偿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异地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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