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大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水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水务局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务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职责;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务各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会同有关部门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进行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和跨地区的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协调全市水文工作。
(四)拟订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参与全市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的拟订工作;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管理工作;指导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及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区市县间的水事纠纷。
(七)承担水务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务价格和收费的建议;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