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大连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3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大连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大连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大连市宗教事务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和指导区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负责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推进民族乡(镇)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