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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市直用人单位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继续按照天政发〔2002〕155号文件执行;县区所属用人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按各县区的原有政策执行。

  各级财政应将以上人员医疗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应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照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用之和的2%筹集,由各级财政分别列支。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暂不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仍按《天水市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天政发〔2002〕152号)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各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大额医疗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为: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80元;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60元。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90%,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暂不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用人单位分别仍按《天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天政发〔2007〕13号)和《天水市城镇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天政发〔2009〕49号)执行。

  第六十四条 企业军转干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如由上级财政承担的,企业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上级财政未承担的,应由企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

  第六十五条 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可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医疗补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其财务部门核准后可进入成本。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各企业单位筹集管理和使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企业根据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原享受的医疗待遇情况自行确定,经其财务部门核准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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