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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院应当向社会公布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价格,主动接受参保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天水市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天水市城镇职工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以及服务协议等相关制度和约定,加强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或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五十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查制度。两区五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可以委托住院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协查,受委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异地住院人员进行稽核。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

第八章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实行分级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两区的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两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两区境内区属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五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五县境内的中央、省、市、县属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企业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负担的,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差额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第五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市级财政专户,市级和县区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的地税部门设收入户,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征缴任务的也可设立收入户,收入户资金逐月全部转入市级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各级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开设支出户。

  第五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足额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保险金产生的利息归个人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九条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基金预算管理内容包括参保人数、扩面计划、基金征缴计划、个人账户保险金划转计划、统筹基金支出控制计划等。年度预算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各县区执行,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向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划转资金,当期征缴任务未完成的,资金划转也按同比例相应减少。对统筹基金支出超过控制计划的,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核实情况,对不可控制和预见的意外因素造成的合理支出,可追加支出控制计划指标;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统筹基金支出控制计划的,由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支出的基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其他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 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享有的医疗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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