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办法施行后2个月内和新成立的单位在成立后1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以及用人单位新增人员在增人的当月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人手续的参保人员,当年即享受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的待遇。

  除本条规定之外的参保单位,必须在参保满1年后,其参保人员才能享受50000元的最高支付限额。当年参保人员享受的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时间折算。

第七章 医疗医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的管理原则。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场竞争、公开公平、方便参保人员的原则确定。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应每年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结算定额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职工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用人单位或社区介绍信等证件、以及定点医院规定的资料,任意选择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按照医疗保险政策和定点医疗协议规定结算;属个人自负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危、重、急患者可先行住院,并在入院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两区应由三级以上定点医院、五县应由本县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或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未办理转院手续而擅自到外地治疗的不予报销,具体按照《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参保人员短期外出期间,因突发急、重病需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应选择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并在住院的5日内(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当日)将就医医院名称、患病情况、医院科室、床位、联系电话等由亲属或本人以电话形式报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发生的就医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就医结束后,凭《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发票、病历首页复印件、出院证明、费用明细清单、用人单位或社区介绍信,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未按规定备案或手续不齐的不予支付。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院应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要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防止浪费,保证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院在收治参保人员时,应当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和介绍信,准确记录病历,严格掌握住院标准。

  第五十条 定点医院应尊重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的同意;并主动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