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死亡、调出本市范围、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注销个人账户的,需填报《缴费情况增减变化表》,并附有关证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个人账户金一次性领取通知单》,可将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全部退还继承人或本人。
第六章 统筹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五条 统筹基金在支付住院费用时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予以解决。
第三十六条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在1个年度内首次住院时医院的级别确定。其中,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一级医院为150元。
当年再次住院者,起付标准可依次降低100元,但不能低于首次起付标准的50%。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1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给1名参保人员的最高金额,本市为50000元。
第三十八条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参保人员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累计支付,具体比例如下:
起付标准
-5000元 5001-10000元 10001元以上
在职职工 10% 8% 5%
退休人员 8% 6% 3%
第三十九条 转往外地住院和在外地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购药的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的比例比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提高5%。住院费用报销按照《天水市异地人员基本医疗管理办法》(天政发〔2002〕154号)执行。
第四十条 全省统一规定的乙类药品费和报销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5%后,另外85%部分计入医疗费总额,个人仍要按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自付个人负担部分。
本条规定的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乙类药品费和特殊检查治疗费15%部分,不算作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部分。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门诊治疗,应持《职工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用人单位介绍信,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病情证明材料,到参保的医保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然后凭《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和其他相关证件资料到其选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治疗。其发生的就医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就医结束后,凭就医发票、门诊处方复印件及《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或手续不齐的不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药品费、检查治疗费和服务设施费由参保人员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