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要求领取和填写《职工医疗保险手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加盖印章后发给参保人员,做为本人就医的凭证。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不计征税、费。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有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责任和义务,并同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构成为基数。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年度1月份在职职工工资额,并以此推算出全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
第十条 参保人员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工资额的2%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年度1月份在职职工工资额,并以此推算出全年度工资总额的2%。核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工资额高于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其他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基数核定表》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花名册》为依据,按照2%的比例核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内退人员的缴费与在职职工相同。
第十二条 由财政全额供给医疗费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财政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
财政部分供给医疗费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要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用人单位负担部分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填写《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三条 财政供给医疗费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到所属地税征缴管理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依法破产的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在资产变现中优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清偿历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缴足在职职工当年和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今后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今后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当年该企业养老金发放总额×2%×10年+破产上年全市退休人员人均支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额×退休人数×10年。
还应一次性缴纳内退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年限加上成为退休人员以后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内退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之和-内退人员当年年龄之和)/内退人员总人数×内退人员上年工资额之和×8%+该企业人均养老金×2%×10年×内退人员数+破产上年全市退休人员人均支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额×内退人数×10年。
在职职工当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内退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身给予保障。
第十五条 企业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缓缴申请,同时抄送地税征缴管理机关,经批准后,可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否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支付欠费单位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