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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章 招标配送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价格,统一确定生产企业。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暂由市遴选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第八条 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办法》,公开、公平、公正遴选20家经营企业作为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第九条 配送关系确定后,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应与中标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配送企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十条 应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自2010年2月25日起,大连市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的目录药品必须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在规定期限后,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采购和使用其他药品。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将基本药物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和制度,强化临床药事管理工作,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和绩效考核评估衔接一致。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由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区市县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的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根据基本药物库存、购进票据、财务帐、配送企业销售记录等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和价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使用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不认真落实的,要公开通报批评;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一年内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应减少下一年度的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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