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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的提供、合同的指导签订、鉴证和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做到记录清楚、保存安全、管理规范、查找方便。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申请;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同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登记簿上也作变更记载。

  第三十一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七章 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调解。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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