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禁止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
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单位因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需要,可以向农户租赁承包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可以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二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受让方在流转合同履行期间破坏土地原貌的,合同终止时有义务恢复土地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