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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编报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编报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展改革委、房管局(房改办)、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化住房供给结构,提高住房保障能力。现就编制上报全省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房管局(房改办)、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项目储备情况和2010年的土地供应计划,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拟建项目进行审查,编制申报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序和计划。各省辖市在编报2010年经济适用房申报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农村人口转移等因素带来的住房需求,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有效供给。

  二、各省辖市和扩权县要认真填写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土地供应计划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选址意见书或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证明、开发企业资质。使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市县政府上报土地征收文件、拟征收的土地面积和位置、拟完成征收时限;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要注明地块位置或图斑号、拟供地时间、以及市县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证书的文件。凡未达到上述前期工作深度的,不得申报。

  三、2008年、2009年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尚未开工或未完工需继续建设的,土地供应手续按照2010年申报要求办理,并纳入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申报计划。

  四、鼓励各地在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纳入本计划统一管理。中央和省属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及军队,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国有土地进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纳入当地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报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在编报本次计划时,上述单位需提供国有土地产权证书。

  五、积极探索在普通商品房和产业集聚区中配建经济适用房项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原则上都要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每个商品房小区的具体配建面积,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产业集聚区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配建位置要符合产业集聚区规划的土地用途。在普通商品房和产业集聚区中配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要统一纳入本计划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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