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孤寡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和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拟订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农村建设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指导开展新农村建设示范活动;承担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优抚安置处(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区划地名处
(六)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七)救灾处(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八)社会事务处
(九)财务处
(十)政治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工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设立离退休干部科,核定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