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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兴产业投资贴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兴产业投资贴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9〕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新兴产业投资贴息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新兴产业投资贴息补助实施办法

  为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集中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投资的意见》(武政〔2009〕4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集成电路等15个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武政〔2009〕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贴息补助的支持对象
  市财政资金投资贴息补贴的支持对象为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节能环保、新能源、新一代移动通信、生物、激光、新动力汽车、软件及服务外包、动漫、地球空间信息、数控机床、新材料等13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制造业项目:
  (一)项目实施地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企业在我市纳税。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环境保护政策,且属于《武汉市新兴产业发展鼓励目录》规定项目。
  (三)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固定资产是指在企业投资项目(已竣工)中形成的已投入生产使用且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
  (二)企业投资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包括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流动资金投入;新建项目可计算土地使用权投入,但土地使用权投资额在计算政府投资贴息补助资金时不超过企业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三)企业项目投资按上年公历年度的实际投资额计算。上年以前的投资不纳入本年度政府投资贴息补助资金的计算范畴。
  (四)对企业投资的、建设工期在1年以上且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竣工以前可预计算投资贴息补助金额,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的次年度一并进行投资贴息补助结算。
  三、投资贴息补助资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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