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新机制,对于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或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周密安排,认真落实,把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好事办好。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目前,全省仅有6个市和35个县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随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助学贷款工作的常态化,各级资助管理中心的任务会越来越重,现有的机构设置和管理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要求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的具体规定,切实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精神,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从组织和人员上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
(三)严格资金管理。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担,省财政厅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所负担的资金。各市州、各部门、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及时发放。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预防、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多渠道筹措资助经费。制定鼓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捐助的相关优惠政策,保证捐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受助学生。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面向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拓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与资金来源渠道,建立以国家为主体,由社会团体、个人共同承担发展助学事业的新机制。
(五)确保经费投入。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5%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及特殊困难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