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市游客在境内(不含本市区域)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本地组团游客在境内(不含本市)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后,组团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导游应及时向省、市旅游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救助,并书面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及时派人到现场勘察。若发生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属于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避免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并配合当地卫生部门采取进一步治疗措施;属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做好食物留样,保护现场,配合卫生部门查明中毒原因,并对受害游客提供及时医疗救助。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市游客在国内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与事发地政府相关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核实事件有关情况,成立应急救援工作小组,采取有效措施参与救助。属于较大(Ⅲ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启动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和职能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协助、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3.本地游客在境外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本市公民在境外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组领队要及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者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地区的接待社或者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者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向所属国内旅游经营单位报告,并通过该旅游经营单位向市旅游局报告。
市人民政府接到我市游客在境外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市外侨办、市台办、市旅游局等部门主动与我驻相关国家、地区的使(领)馆、国家旅游局驻外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联系,争取及时对受伤旅游者进行救治和善后处理。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参与事件处理。
六、新闻发布
市、区两级政府对有关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地统一发布;新闻报道由负责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的新闻报道要与市外侨办和市台办等部门协商后发布。
七、应急保障
(一)通讯保障
参与全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保证通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