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领域可以编制专项规划:
1.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
2.土地、水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
3.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应对气候变化、低碳经济、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建设。
4.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
5.产业结构调整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6.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建立开放型经济体系等有关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任务。
7.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8.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
9.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十二五”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专项规划,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规划一般应当明确特定领域的项目布局并列明该领域的重大项目。列入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发展战略及有关产业政策。
专项规划由市级和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编制;与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编制。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编制专项规划之前拟订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专项规划草案编制后应当送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负责与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进行衔接。同时,专项规划编制(起草)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涉及其他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裁决。
对专项规划进行专家论证时,应邀请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三)区域规划
全市“十二五”区域规划是以“十二五”期间全市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全市“十二五”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政府指导所规划区域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决策重大工程及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下列地区可以编制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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