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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的通报(20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的通报
(陕政字〔2010〕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以来,榆林市和周至县、子长县、华县、大荔县积极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省级卫生县城活动,通过大力实施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教育、公共卫生管理、环境保护、除害防病、农村改厕等工程,在塑造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和县城面貌焕然一新。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考核验收,省政府2010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命名榆林市为“省级卫生城市”,周至县、子长县、华县、大荔县为“省级卫生县城”;奖励榆林市10万元,周至县、子长县、华县、大荔县各5万元。

  希望以上市、县珍惜荣誉,不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增强群众文明卫生意识,切实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以创促保,努力向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迈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优美的环境,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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