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规划部门
1、在收到供电部门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
2、在收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供电部门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通过审阅材料和现场踏勘,对电网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4、积极主动参与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协助办理项目前期征地、赔偿和建筑物拆除等工作。
5、按规定需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部门根据供电部门申请及时补办。
(三)国土资源部门
1、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收到供电部门土地预审申请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在报件资料齐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或转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
2、牵头办理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的征地、赔偿等有关工作。
3、积极主动参与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
4、在收到供电部门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
5、在收到变电站站址《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情况核查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四)水利部门
1、在收到供电部门申报的《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审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2、对工期特别紧而资料暂未齐全的项目,水利部门可先出具咨询意见,供电部门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
(五)林业部门
1、在收到供电部门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向性协议。
2、负责林木砍伐证的办理和补偿标准核定,负责施工中林木砍伐等工作的协调。
(六)环保部门
1、在收到供电部门申报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业务咨询服务咨询登记表》后,10个工作目内出具审查意见。
2、对工期特别紧而资料暂时未齐全的项目,环保部门可先出具审查意见,供电部门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
(七)消防部门
对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分别在6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城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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