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电网建设计划下达后,如因当地政府要求修改站址、变换线路路径引起设计方案变动的,由供电部门报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当地政府承担方案变动带来的损失及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
三、电网工程实施
(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协调本辖区内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工作,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破道、通水、进站道路及开口等工作。
(二)供电部门是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各县(区)要抽调专人成立电网建设现场协调工作组,负责通道、用地、开挖、赔付等各项协调工作。
(三)为加快电网建设进度,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征地、青苗赔偿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安顺市电网建设工程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安府办发〔2009〕21号)执行,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负责兑现。输变电工程项目取得路径协议等手续后,在路径影响范围内新修建的建筑物拆迁,供电部门一律不给予赔偿。
(四)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实不能减免的,按规定从低执行。
(五)简化输变电工程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供电部门提交申请后,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对工期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可按临时用地的原则,边实施边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电网建设项目,可先动工建设,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规范架空线路塔基征地工作。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架空输电线路的塔基占地,原则上不办征用手续,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补偿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负责兑现。
四、部门工作职责
(一)发改部门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办理完成输变电工程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牵头组织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县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11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并出具选址会议纪要。
2、配合供电部门开展新建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和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与铁路、机场、国土资源、交通(路政)、水利、林业、规划等相关部门在项目前期阶段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