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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按照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分步实施的原则。真正为公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坚持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的原则。实现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招标采购、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各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坚持统筹兼顾、激发发展活力的原则。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有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各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实施新机制的有效方式。

  (三)工作目标。一是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二是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三是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四是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和人事分配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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