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联审批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联审批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芜湖市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联审批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芜市发〔2006〕12号)、《芜湖市行政审批并联审批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实施办法》(芜政办〔2006〕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并联审批事项。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受理后需联合办理的,按照“牵头部门负责,联办部门配合;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一窗受理,抄告相关部门;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回复”的要求办理。
第四条 并联审批由审批牵头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中心”管委办统一协调、督办,并全程纳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
第五条 审批牵头部门是指在并联审批流程中,担负主要审批任务的部门或首办单位。审批牵头部门由“中心”管委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牵头部门负责会同“中心”管委办牵头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工作,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均为并联审批协办单位,负责配合并联办理。
第六条 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按照“办理前集中咨询,分阶段统一受理,限时间同步审批,一次性发放决定”的要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