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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4、整治落实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及时消除,保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落实、负责机构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省政府安委会每年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省政府备案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地)、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抽查。市(地)政府要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要每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通报批评。
  5、验收注销制度
  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有关部门要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有关部门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注销;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完成治理;对于无法完成治理的,提请同级政府关闭。
  三、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追究
  (九)严格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责制,把事故隐患当成事故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把有关情况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由发证机关暂扣相关证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事故隐患不治理、不报告,使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引发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
  (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认真研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各种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排查治理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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