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原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豫政〔2010〕23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原新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平原新区作为科学发展示范区,是新乡市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三化”协调发展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极。全面推进平原新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战略、培育区域竞争新优势的客观需要,对于促进黄河两岸呼应发展、加快中原城市群核心层与紧密层实现城际空间和功能对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体方案》是指导平原新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有关重大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
二、新乡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强力推进《总体方案》的实施。要按照城乡统筹、产业协调、产城融合的理念,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力争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把平原新区建设成为新乡市“三化”协调发展先导区、郑州和新乡中心城市的新型卫星城区、城乡统筹发展先行区、对外开放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和科技成果孵化中心。
三、新乡市要切实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实现《总体方案》确定的目标。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三规合一”(新区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合一)、功能复合、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的原则,编制新区总体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要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抓紧组织实施相关项目。当前,要以桥北新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细化措施,早出成效,为《总体方案》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
四、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平原新区建设的支持和指导。要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新乡市解决《总体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平原新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