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贸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报销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贸活动公共经费的报销,应依据省财务制度规定,按照协议确定的金额,在经批准的范围内报销。
  (二)厅机关公务员境内个人费用的报销,按照《四川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三)厅机关公务员国(境)外个人费用的报销,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省财政厅、省外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外〔2008〕1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55号)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国际机票的购买原则上应按照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目录有规定额度的,应在政府采购办法确定的因公出国(增)机票购票点购买。如规定购票点确实无法满足出国(境)团组需要,原则上需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能改变购票方式。各出国(境)团组国际机票报销须以国际机票代理公司出具的纳税发票为据并附团组人员机票清单;无纳税发票仅凭国际机票不予报销。
  (五)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境)团组按有关规定申报参展费、场租费等项目经费的,条件具备的,原则上需提供驻外经商机构的询价意见、与国(境)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承办单位在经贸活动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团组综合预算,按规定用于相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经批准用经贸活动经费购置的设备和器械等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权限的,各承办单位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核算。活动结束后,此类设备和器械应上交厅有关单位统一管理,需留用的应办理交领手续。
  第十六条 国内的各类经贸活动,原则上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出差、会议定点饭店中安排。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决算编报与监督

  第十七条 经贸活动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牵头处室应负责将本次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核汇情况及支付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原件、与国(境)内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并附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公共布展搭建合同、航空机票采购合同等资料)、会议通知、国(境)外开展经贸活动的总结报告及活动图片、固定资产交接清单等进行整理汇集,并填写《经贸活动专项经费支出报销申请表(附报销单据清单)》,送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及时报销,规划财务处原则上需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使用商务厅、财政厅两厅共管资金的,由规划财务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送省财政厅审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