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15日内或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向被拆迁人付清应付款项。
第二节 公寓安置
第四十四条 公寓安置是指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成套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并按照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价格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附件3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暂不实行公寓安置。
第四十五条 公寓式住宅土地供应方式为出让,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公寓安置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统一建设,与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
公寓式住宅分多层、小高层和高层。
第四十六条 公寓安置可以打破行政村域界限,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同面积的成套公寓式住宅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四十七条 拆迁住宅的,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
2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3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4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5人以上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等于或者少于安置房屋面积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四十九条 公寓式住宅的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进行调节。
廉购价、优惠价确定,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同年度的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砖混二等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公寓式住宅市场价按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也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比准价的120%确定。
公寓式住宅廉购价、优惠价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十条 拆迁住宅的,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供应价格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安置标准下限以内,以及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廉购价结算。
(二)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且安置面积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优惠价结算。
(三)超过安置标准上限部分的面积,以市场价结算。
(四)单套公寓式住宅因自然产权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5平方米以内部分,以优惠价结算。
(五)被拆迁人选择高层或者小高层公寓式住宅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第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商业用房经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后,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其价格按原结算方式结算;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积加上商业用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其安置面积等同于商业用房面积部分按拆迁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积小于安置面积但加商业用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其安置面积多出被拆房屋住宅面积部分按拆迁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如被拆迁人除商业用房外无其他住宅的,在作为住房困难户安置时,安置面积等同于商业用房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