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卢子跃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后,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迁的,以及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房屋,其拥有的国有土地房屋被拆迁的(按照房改政策所购房屋除外),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屋拆迁,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业主单位。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是指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的中介组织。
被拆迁人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所有人。
第四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是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实施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丽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寓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迁建安置小区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
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城管执法、司法、工商、劳动、文化、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管理。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汇总、编制年度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房屋的档案管理制度。
房屋拆迁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房屋拆迁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范围、拆迁安置地点确定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征地范围、安置地点以征地预公告的形式发布。
征地预公告有效期为1年,确需延长的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法院、公安、房地产管理、工商等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