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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须满一年;

  (二)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三)经济条件: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屋面积认定:

  (一)私有房屋(包括住宅、商店、厂房、办公用房、房改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原住房面积达到36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五)申请人自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六)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4月份为统一集中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

  4.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届满后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民政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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