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前,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征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等规定。
第二条 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各类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 征收标准
1.农工商、建筑、社会服务等企业,征收标准按营业(销售)总额1.2‰。
2.外贸企业征收标准按营业(销售)总额0.7‰。
3.征用土、房地产企业征收标准按营业(销售)总额1.0‰。
4.银行金融保险企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征收标准按当期(利息、保险费业务)收入总额1.3‰。
5.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1.0‰。
6.供电企业按年售电力收入总额1.0‰
7.从事水上运输船舶按开票金额1.2‰。
8.从事陆路交通运输的车辆按每吨位每年40元征收。
9.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