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煤矿山整顿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并加强监督管理,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行查处、取缔。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议当地政府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暂扣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没有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以及超层越界非法组织生产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等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及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证照过期以及有关部门已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并依法暂扣或注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处于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期间的非煤矿山,限量供应爆炸物品。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不得进行企业登记或营业执照的年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生产、销售、买卖矿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实施停产整顿。对有关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暂扣或注销、吊销其《营业执照》。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电力供应单位负责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管理。对无证非法开采企业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电;对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的矿山,供电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整顿治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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