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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无证开采的矿山;

  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的尾矿库。

  四、专项整顿治理的时间安排

  1.2009年9月-2009年11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逐个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并将排查结果于11月13日前报市安监局。

  2.2009年底前,《关于2009年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宣安监矿〔2009〕27号)确定的地下矿山(系统)16处,露天矿山(系统)5处,尾矿库2座,必须按要求关闭到位。

  3.2009年底前,皖政办〔2008〕18号文件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山,必须关闭到位;2010年底前,皖政办〔2008〕18号文件确定为技改扩能的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

  4.2010年6月底前,经本次排查确定为关闭对象的其他矿山,必须关闭到位;2011年底前,经本次排查确定为技改扩能的其他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
  5.2010年底前,完成皖安〔2008〕6号文件确定的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尾矿库,以及皖经办〔2009〕34号文件确定的限期治理的尾矿库的整治任务。

  五、专项整顿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宣城供电公司的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立即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将整顿治理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具体矿山,并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联合执法,合力加强监管力量。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合力监管的机制。

  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顿治理非煤矿山,依法履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相关工作,认定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矿山,督促矿山企业淘汰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工艺设备、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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