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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经税务部门核准,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自有品牌企业。

  (一)鼓励在我市建立自有品牌游艇企业,并大力支持游艇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依托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研发中心的游艇企业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游艇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按《关于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珠府〔2005〕48号)规定给以奖励。

  (二)扶持游艇企业技术改造和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在国家船检管理机构技术政策指导下,充分利用我市现有船舶检测技术优势,合理统筹社会资源,建立高级别的公共检测服务机构,为游艇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和零配件检验、产品检测、技术研发等服务。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字〔2008〕1号)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推进游艇产业标准化工作。

  推行标准化发展战略,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出100万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由市质监部门建立并完善游艇产业标准体系,使其覆盖游艇产业链所有领域,为游艇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国内外标准支持,促进技术创新与产品质量的提高。鼓励游艇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订,大力推广实施联盟标准,对参与制订上述各类标准的企业,按《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办函〔2008〕120号)给予奖励。

第四章 人才政策

  第十四条 引进游艇专业人才。

  大力引进游艇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包括设计工程师、技术工人等,对于骨干游艇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的,给予相应优惠。年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为员工申请入珠海户口指标。

  第十五条 加强游艇专业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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