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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八条 加快公共游艇码头建设。

  (一)统一规划海岸线,确定公共游艇码头的建设区域,对规划建设区域可实行BOT等模式“招、拍、挂”。鼓励企业通过自主融资完成公共游艇码头的建设,在合同期限内通过自主经营收回投资成本和获得盈利;在合同期限内未能收回投资成本的,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年。

  (二)优先规划开发有条件建设游艇码头的海岛与内河岸线。通过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游艇俱乐部建设游艇泊位,鼓励企业购置或者将岛屿旧物业改造成高标准的酒店,鼓励在海岛上投资建设游艇俱乐部。

  (三)游艇码头停靠港澳籍游艇,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优办理。

  第九条 加强土地的资源整合。

  (一)单独设立的研发中心、科研机构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支持有条件的镇、村在符合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将沿河、沿海留用地作为游艇产业用地。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并由市立项的游艇项目,所需用地指标由市按有关规定安排。在游艇产业园区设立的俱乐部企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用地功能实行“招、拍、挂”出让。重大项目用地,其供地按规定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二)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游艇服务企业,可在经市政府批准并按服务业用地标准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企业经批准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游艇俱乐部,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抵押或出租的,免缴土地出让金。

  (三)促进使用闲置土地。游艇产业项目确已落实且承诺1年内动工建设的,属使用闲置未满两年的土地,土地闲置费减半收取;属使用闲置满两年以上的土地,可暂不作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理且土地闲置费减半收取。

第三章 扶持自主创新

  第十条 支持游艇企业新产品研发。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一条 鼓励游艇设计、创意、科技服务等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与技术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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