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加快游艇专业市场建设。
(一)依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字〔2008〕1号)有关精神,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游艇交易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按照游艇交易中心场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约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作为装修、配套设施建设及开展前期招商工作的费用,该扶持资金的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游艇交易中心必须同平沙游艇与休闲旅游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由平沙游艇与休闲旅游区管委会报经金湾区政府上报市政府下拨经费,并监管使用)。
(二)如因招商引资情况不理想,而导致游艇交易中心开业后的两年内(面积限定在11000平方米以内)部分物业剩余,剩余面积由区财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补助(由游艇交易中心申报,经平沙游艇与休闲旅游区管委会审定,区财政按年度拨付补助经费)。
(三)游艇交易中心开业5年内,将游艇交易中心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60%用于补贴,专项扶持游艇交易中心对外宣传、扩大规模及提升档次。
第六条 促进游艇俱乐部发展。
(一)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出发展游艇俱乐部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游艇会所(游艇俱乐部)发展,对重点游艇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贷款贴息。鼓励国际知名游艇俱乐部在我市设立总部、零部件配送中心,并根据不同税收贡献情况予以奖励。
(二)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游艇俱乐部承揽的业务,符合条件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地方税发票。
(三)对游艇俱乐部延伸发展旅游、酒店等业务,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贷款贴息、节能产品投入、品牌培育等政策支持。
(四)鼓励游艇俱乐部开展游艇驾驶培训服务。海事部门可依托具备培训考试条件的游艇俱乐部进行驾证考试和发放,在游艇俱乐部内开展一站式的培训和考试服务,为俱乐部开展培训业务和学员考试提供便利。鼓励游艇俱乐部和其他游艇企业建设游艇维修保养基地。
第二章 基础设施、土地供应政策
第七条 规划游艇产业布局,增加游艇产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游艇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