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促进游艇服务业发展。
(一)对进驻广东南国游艇及零配件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游艇交易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首年月租金由所在区财政每平方米补助8元,第二年月租金由所在区财政每平方米补助6元。游艇交易中心开业前两年,在平沙登记注册并入驻游艇交易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先按12元/平米·月的标准向游艇交易中心缴纳租金,凭租金发票于次年初向平沙游艇与休闲旅游区管委会申请经营场地的租金补助。
(二)对进驻游艇交易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从本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的5年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由所在区财政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年纳税额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按其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5%由所在区财政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年纳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其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由所在区财政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5%由所在区财政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
(三)对没有进驻游艇交易中心、但在平沙镇内开展游艇及零配件经营的商贸、物流企业,参照进驻游艇交易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但不实行场地租金补助。
(四)对在我市举办游艇展会并缴纳地方所得税的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由政府主管部门评选优秀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个人,从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企业举办各种游艇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服务业标准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 促进游艇研发设计业发展。
(一)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游艇研发设计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研发设计企业,其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40%。
(二)研发设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进步迅速以及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也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加快建立珠海市游艇研发设计产业基地。对进入基地从事游艇研发、设计的企业,可参照《
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珠府〔2000〕21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暂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