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珠府办〔2009〕75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金湾区政府、斗门区政府、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拟制的《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
(市发展改革局、金湾区政府、斗门区政府、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游艇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促进我市游艇产业迅速发展壮大,打造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竞争力强的游艇产业集群,根据《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珠府〔2008〕155号)精神,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产业扶持
第一条 加大游艇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将游艇产业发展项目纳入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支持范围,对经济发展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游艇项目给予优先考虑,扶持游艇产业发展。
第二条 促进游艇制造业发展。
(一)自2008年1月9日起新设立的游艇生产及配套生产性企业,从纳税年度起3年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额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
(二) 对2008年1月9日前已经落户的游艇生产及配套生产性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以2008年度纳税额和对游艇企业所在区的财政实际贡献额为基数,年纳税增加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增加额的2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增加额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增加额的2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增加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增加额的3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增加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增加额的3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