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全部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对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其他建筑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的发展。
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探索将部分行政审批职能向中介机构转移的相关制度,推进政府与市场中介机构分开,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引进国(境)内外高水平中介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场地需求和业务需要,为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进驻服务中心大厅提供场地、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进驻中心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的监管,定期公布合格的中介机构名录。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指导和监督进驻中心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统一技术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制、收费公开制,培育有序竞争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服务市场。
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要提高效率,规范经营行为,按规定时限完成中介服务内容事项。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将大力推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场地硬件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强化网上审批,扩大网上审批和远程审批范围,探索建立网上虚拟政务大厅。
市政府将大力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业务数据汇总平台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功能,促进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自建的业务操作系统按照全市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和接口开发,实现各业务操作系统与数据平台、并联审批业务操作系统无缝对接。
市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对政务平台建设应当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协调服务窗口,为重大、紧急项目提供正常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预约服务。预约服务方式包括电话、邮件、网上、现场预约。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组织服务窗口通过各种形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应的行政审批前期准备工作培训,并提供专门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