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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窗口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的行政审批系统,对确需使用本部门业务系统接件审批的,自行解决信息对接共享。

  市信息化产业部门应当为各服务窗口实现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持,对行政审批系统开发和升级进行审定、指导,对涉及全市审批及监察等信息平台的建设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十九条 窗口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应当启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是本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唯一用章。

  特殊情况不能启用审批专用章的,应当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查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

  审批专用章印模版式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确定,由窗口部门制作,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召集相关窗口部门的首席代表或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召开业务会审会,及时解决具体行政审批业务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审批效率。窗口部门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会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需要联合协调事项之一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召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召开行政审批联席会议:

  (一)对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及适用问题的协调;

  (二)不涉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重大审批程序问题的协调;

  (三)审批事项涉及疑难问题的协调;

  (四)其他市行政服务中心认为应当联合协调的事项。

  市行政服务中心在会前应当做好需要协调事项内容的整理、汇总,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对象,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以及对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政府职能部门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会议决定。

  对特别重大或情况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主持。

第四章 基本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分为政府投资类和社会投资类。

  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市政类和房建类。

  第二十三条 窗口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时限完成各项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限不包括依法需经专家评审、公示、听证、检测、检疫、鉴定、技术审查、拍卖和初审后上报以及需经上级部门审批的时间,也不包括项目单位自行准备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勘察测绘、图纸设计、招标、制作项目报告、缴纳费用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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