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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和工作人员实行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文本格式、统一发布信息、统一协调、统一收费、统一形象、统一考核。具体管理细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窗口部门的首席代表及窗口工作人员受本部门领导,并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统一管理。

  窗口部门应当保证窗口工作人员的稳定,确定或调换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以向窗口部门提出确定或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优秀指标单列,按进驻人员总数20%核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人事部门审定后送窗口部门备案入档。市行政服务中心可以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窗口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帮助,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学习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统一组织窗口部门印制服务指南、宣传单张,并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以通俗、简明的文字向申请人公示以下信息:

  (一)审批事项名称;

  (二)设立该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三)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具体办理流程、承诺办结时限;

  (四)审批事项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及缴交方式;

  (五)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格式及数量;

  (六)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应当注意的事项;需要补交或补正相关材料的,也应当一次性告知。

  服务窗口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已经提交的材料。服务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行政审批各阶段的申报资料和窗口部门的审批结果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内部资料传送系统实现实时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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