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无法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场内审批的事项,应当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核准,并在本部门服务窗口公示该部分事项。负责审批该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负责审批全过程跟踪、协调和流转,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
第十条 窗口部门应当出具行政审批授权书,授予具有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人任本部门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在服务窗口全权审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窗口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审批权限直接授予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审批授权书应当盖有本部门公章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签章,并在服务窗口公示。
因特殊原因,部分审批事项无法或不适宜授权首席代表,确需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场内审批。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在服务窗口公示该部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首席代表由本部门正式任命并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充分授权,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并依照行政审批授权书授予权限行使行政审批事务职权,并就本部门行政审批事务向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
(二)负责协调本部门承诺办理事项和上报办理事项,组织本部门牵头主办的联合办理事项,参与其他部门牵头的联合办理事项;
(三)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相关会审会议,牵头主办部门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
(四)负责本部门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协调工作,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指导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和文件传达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七)按权限管理本部门窗口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接办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建立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一次性录入、专人协办、统一发件的工作模式,项目单位申报、办理、领件只需面对一个窗口。综合窗口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业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综合窗口后,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报件是否齐全,一般要当场决定是否收件;如属内容比较复杂,并有图纸需审核的申报件,可与有关窗口部门的工作人员审议后确定是否受理,但审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