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本部门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批责任和岗位责任,首席代表或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四)对本部门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
第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对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
(二)结合市行政审批及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协调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中的问题,组织、协调各窗口部门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规范、高效、优质行政审批服务;
(四)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对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考评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定期清理、减少和合并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事项不互为受理的前置条件。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组织窗口部门定期简化和优化内部审批程序,要注重减轻申请人负担,归并填报表格,避免同一要件反复提交,减少申报材料,互认审核结果,共享审批证件,提高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涉及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所有审批事项应当全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纳入公用审批平台统一办理,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统一监督。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查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各职能部门不得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外受理或审批办理。
第八条 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前提下,涉及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能集中整合设置审核审批科(可设正式科制)或联审办公室,并将本部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和综合素质好、行政审批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进行合理集中归并到该机构,该机构成建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原科室不再履行行政审批职能。
第九条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窗口部门应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场内审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