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9〕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包含项目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与办理方式,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审批。
市政府应当按照“三倾斜”、“三保障”的原则加强市行政服务平台的建设,在评先评优、升职晋级、经费使用上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倾斜,从场地、资金和技术上保障“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和“网上办事”、“同网审批”的实施。
第四条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窗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审批事项、审批职能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到位,审批人员配置到位,对本部门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负责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和首席代表授权到位,实现审批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场内办理;
(二)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领导责任;